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增进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二、信息是指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各职能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五)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完成情况等。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克孜勒苏日报》、阿图什市电视台等公众媒体;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办公室设立资料查询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五)阿图什市档案局(馆)作为集中查询市农业农村局信息的场所。
七、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的机关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九、市农业农村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阿图什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阿图什市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办通过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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